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自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0號,偵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7月4日22時1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時15分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戴自強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
1.6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07年7月4日19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確定(另被告固就此不服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其抗告逾期,以108年度毒抗字第8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被告於108年3月21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8年5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卷【下稱毒偵2681號卷】第14頁至其背面、第42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84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本院10
8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13頁至第14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中,於107年7月4日22時
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徵得其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722號卷【下稱毒偵5722號卷】第6頁背面),且有被告107年
7月4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張在卷足憑(見毒偵5722號卷第11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16頁、第21頁至第23頁);而上開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同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1分存卷足憑(見毒偵2681號卷第36頁),並參諸前揭扣案毒品係被告於107年7月4日19時許取得,其確有從中拿取一些毒品施用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毒偵5722號卷第7頁、第35頁),足見上開扣案物應為被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賸餘之毒品,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衡以被告持有上開毒品部分,確均未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憑參(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7頁),則揆諸前揭法文見解,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鑑驗結果│備註│├──┼──────────┼─────────┼─────────────┤│1│檢體編號C0000000-0號│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成分。│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編號1)暨無從析離│②毛重0.7929公克;│8年度安字第16號,扣押物│││之外包裝袋。│淨重0.5373公克,│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取樣0.0017公克,│度毒偵字第2681號卷(下稱││││驗餘淨重0.5356公│毒偵2681號卷)第39頁。││││克。│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見毒│││││偵2681號卷第36頁。│├──┼──────────┼─────────┼─────────────┤│2│檢體編號C0000000-0號│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8│││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成分。│年度安字第16號,扣押物品│││(編號2)暨無從析離│②毛重0.9955公克;│清單見毒偵2681號卷第39頁│││之外包裝袋。│淨重0.7400公克,│。││││取樣0.0010公克,│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1月││││驗餘淨重0.7390公│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克。│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見毒│││││偵2681號卷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