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周明標 被告 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以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方式重新分配後,原告因變更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423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