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宋信 和被告 宋信一
宋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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