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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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079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權人 趙先豪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林冠良債務人 張郁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