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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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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