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華都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華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第二級毒品,淨重0.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參102年度他字第1596號偵查卷第2頁),為違禁物,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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