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㈡涉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0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㈢上開所犯㈠、㈡數罪復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九0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㈣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上開㈢、㈣之刑度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九九九號函暨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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