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家慶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11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通知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