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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