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王東翊 被告 許巧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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