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61號上訴人 邱永洲 被上訴人 黃昇偉 即 邱竹怡 之繼承人
黃寶慧 即邱竹怡之繼承人 黃御財 即邱竹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業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