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亞苓 相對人馨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阿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秝言 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開立面額3,000,000元之本票1紙,未約定清償期,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
106年3月16日辦妥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107年7月1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第三人陳秝言應於文到一個月、35日內返還3,000,000元予聲請人,該存證信函於107年7月26日送達,迄今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聲請書、本票、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4月11日係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崁腳││233│369│2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0││││││││││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53│雲林縣古坑鄉崁│雲林縣古坑鄉崁│一層住家用、加│一層139.12│139.12│2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0││腳段233地號│腳路45號│強磚造││││││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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