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69號債權人黃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卻 、 林瑞華 、 黃曉萍 、 郭玉鳳 (原名:郭玉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
三、債務人鍾卻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鍾卻抑或鍾却。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