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弋豪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弋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第17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更正為「 劉秉寬 提供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補充「被害人 關慶建 提出之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被害人 呂美珀 提出之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及附表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劉弋豪雖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得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後進而洗錢,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洗錢犯行之工具,尚難逕與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自難認被告已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本案全部犯行(見偵卷第43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此外,就本件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本案帳戶任意提供予
無信賴關係之他人,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難以查明,所為確實可議;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並非實際實行詐騙、洗錢之人,應認惡性較輕;並斟酌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從無前科而素行尚屬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揭犯罪情節,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因本案交付帳戶之行為,而自「蘋果陳」之人處收受新
臺幣(下同)1萬元之匯款,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42頁),該1萬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隨同於其本案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提領附表所示各該詐欺所得款項或得款之人,亦未為將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移轉或變更等行為,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前開款項即無從於本案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匯款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被害人關慶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害人關慶建,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關慶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9日9時14分許5萬元111年1月9日9時16分許4萬元2被害人 吳森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雅嫻 」通知被害人吳森曙,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吳森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20日16時13分許180萬元3告訴人 劉佩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劉佩宜,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劉佩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4時45分許25萬元4告訴人 吳素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正盛 」通知告訴人吳素香,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吳素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2時48分許10萬元5告訴人 范朝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告訴人范朝周,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范朝周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52分許16萬元6告訴人劉秉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何靜怡 」通知告訴人劉秉寬,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劉秉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50分許35萬元7被害人呂美珀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被害人呂美珀,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呂美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9分許15萬元8告訴人 陳俊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告訴人陳俊霆,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俊霆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8分許10萬元9告訴人 儲秀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告訴人儲秀珠,佯稱可透過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儲秀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48分許5萬元10告訴人 李亦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靜怡」通知告訴人李亦享,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李亦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45分許5萬元11告訴人 陳姵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告訴人陳姵妤,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姵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19分許5萬元12告訴人 謝寶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正盛」通知告訴人謝寶貴,佯稱可透過「BIT-C」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謝寶貴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11分許32萬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88號被告劉弋豪(年籍資料祥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弋豪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5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高雄捷運鳳山站出口處,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社交軟體Instagram用戶名「蘋果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元。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謝寶貴、關慶建、陳姵妤、李亦享、儲秀珠、陳俊霆、呂美珀、劉秉寬、范朝周、吳素香、劉佩宜、吳森曙,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合作金庫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嗣謝寶貴、關慶建、陳姵妤、李亦享、儲秀珠、陳俊霆、呂美珀、劉秉寬、范朝周、吳素香、劉佩宜、吳森曙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寶貴、陳姵妤、李亦享、儲秀珠、陳俊霆、劉秉寬、范朝周、吳素香、劉佩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劉弋豪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寶貴、陳姵妤、李亦享、儲秀珠、陳俊霆、劉秉寬、范朝周、吳素香、劉佩宜及被害人關慶建、呂美珀、吳森曙證述相符,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影本、開戶時攝錄之影像、110年10月21日至111年1月21日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提供之社交軟體Instagram用戶名「蘋果陳」用戶頁面截圖、與「蘋果陳」於社交軟體Instagram之聊天紀錄截圖、與「蘋果陳」於通軟軟體微信之聊天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細表、被害人關慶建提供之永豐鋹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被害人吳森曙提供之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告訴人劉佩宜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告訴人吳素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告訴人范朝周提供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與用戶名「客戶經理」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永豐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存款回條、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截圖、被害人呂美珀提供之手機畫面截圖、告訴人陳俊霆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明細、告訴人儲秀珠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告訴人李亦享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上海業銀儲蓄銀行、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行動銀行台幣轉帳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姵妤提供之手機畫面截圖、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照片、告訴人謝寶貴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弋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犯洗錢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嫌論處。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合作金庫帳戶之行為,致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謝寶貴、陳姵妤、李亦享、儲秀珠、陳俊霆、劉秉寬、范朝周、吳素香、劉佩宜及被害人關慶建、呂美珀、吳森曙,而致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檢察官劉俊良附表:
編號匯款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被害人關慶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害人關慶建,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關慶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9日9時14分許5萬元111年1月9日9時16分許4萬元2被害人吳森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害人吳森曙,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吳森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20日16時13分許180萬元3告訴人劉佩宜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劉佩宜,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劉佩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4時45分許25萬元4告訴人吳素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吳素香,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吳素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2時48分許10萬元5告訴人范朝周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范朝周,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范朝周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52分許16萬元6告訴人劉秉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劉秉寬,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劉秉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50分許35萬元7被害人呂美珀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害人呂美珀,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被害人呂美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9分許15萬元8告訴人陳俊霆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陳俊霆,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俊霆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10時8分許10萬元9告訴人儲秀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儲秀珠,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儲秀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48分許5萬元10告訴人李亦享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李亦享,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李亦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45分許5萬元11告訴人陳姵妤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陳姵妤,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姵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19分許5萬元12告訴人謝寶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告訴人謝寶貴,佯稱可透過軟體「BIT-CMY」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告訴人謝寶貴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11年1月19日9時11分許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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