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丙○○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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