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0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為新臺幣1,21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