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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