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 周淑玲 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
王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陳瑞珍 等間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2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民國一○八年七月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