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詩涵受刑人陳奕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詩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受刑人逃逸,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為憑據。受刑人現已逃匿的事實,且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可以證明。現既然足以認定被告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