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張 鳳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張鳳圓 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4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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