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95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