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311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瑜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被告 陳彥余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即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6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收取違約金之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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