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01號
原告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昌
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
被告 劉沛軒
兼法定代理 劉俊緯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24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