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01號

原告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昌

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

被告 劉沛軒

兼法定代理 劉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24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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