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佩伶 住臺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
(一)債務人柯佩伶於民國9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本金為新臺幣57813元整及自民國0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09
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781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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