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符合減刑規定者,計有93年度易字第422號、93年度訴字第300號、93年度易字第26號及96年度易字第23號等案件,懇請速核發減刑裁定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5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8月14日執行完畢;亦曾因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5年8月15日起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接續上開已執畢之案件,現仍執行中),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06號聲請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裁定就聲請人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竊盜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裁定正本各1紙附卷可稽。
四、由上說明,就聲請人所指本院93年度易字第26號、93年度易字第422號案件部分,業於95年8月14日執行完畢;而本院93年度訴字第300號案件部分,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裁定減刑;96年度易字第23號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依上揭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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