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事件(95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88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於95年12月12日為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規定聲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5年12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35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