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銘慶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顏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兩造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6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9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兩造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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