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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