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