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0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80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海洛因貳包含袋(合計淨重零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7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9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7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另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1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3月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嗣分別於:㈠96年4月18日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後,經乙○○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現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㈡96年6月21日下午4時59分許,在桃園縣○○鄉○○路○○○巷○○號1至2樓樓梯間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小包(合計淨重0.84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附表編號一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施用毒品│扣案│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種類│物品│名││├─┼─────┼─────┼────┼───┼──────┼─────────┤│一│96年4月18│桃園縣中壢│第一級毒│無│毒品危害防制│⑴施用一級毒品:│││日晚間9時│市○○路│品海洛因││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20分許為警│264巷39弄│、第二級││1項、第2項│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採尿回溯26│16衖7號之│毒品安非││施用第一級、│。│││小時及96小│住處及其他│他命││第二級毒品罪│⑵施用二級毒品:│││時內某時許│不詳處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二│96年6月21│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海洛因│毒品危害防制│⑴施用一級毒品:│││日為警○○○鄉○○路│品海洛因│2包(│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回溯26小時│500巷26號│、第二級│合計淨│1項、第2項│⑵施用二級毒品:│││及96小時內│2樓B3室及│毒品安非│重0.84│施用第一級、│處有期徒刑伍月。│││某時│其他不詳處│他命│公克)│第二級毒品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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