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顏茂雄
蔡玉蓮 被告 周漢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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