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因相戀而同居,八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於省立中興醫院產下一女王 盈婕 ,為使孩子有名份,兩造乃協議購買一份結婚證書,並填載於八十二年一月一日結婚,並持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實則雙方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及宴客,依法本件婚姻關係不生效力,為此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並聲請訊問證人 劉佳英 。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原告主張兩造並未舉行公開儀式固屬實情,但孩子滿月時均有請客。理由
(一)原告起訴 主張渠 與被告於八十年間因相戀而同居,八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於省立中興醫院產下一女 王盈婕 ,為使孩子有名份起見,兩造乃協議購買一份結婚證書,並填載於八十二年一月一日結婚,並持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實則雙方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及宴客,依法本件婚姻關係不生效力,被告則以雙方確有結婚意願,只是未舉行但孩子出生時均有請滿月酒等語置辯。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如欠缺此法定要件者,其婚姻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僅有結婚登記但無結婚之公開儀式,依法婚姻關係不存在一節,為被告所不爭,證人劉佳英並到庭證稱:當時係因原告已有身孕,為替小孩報戶口才辦理結婚登記,拜託伊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但無公開儀式也無宴客、發喜帖,可見兩造間並無法定之結婚要件,其結婚登記依法只生推定之效果,不能使無效之婚姻關係因此發生效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說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