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72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