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永冠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妙玲 代理人 陳博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有限責任法務部│花蓮縣光豐地區│105年1月14日│104,166元│FA0000000│00000000│││矯正署自強外役│農會││││007484│││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 朱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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