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陳世智 被告 陳世彰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萬85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9800元/平方公││218-98地號土地(應有│尺×129平方公尺×1/2=256萬7100元││部分二分之一)││├──────────┼──────────────────┤│臺中市○區○○○○段│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9800元/平方公││218-178地號土地(應│尺×90平方公尺×1/2=179萬1000元││有部分二分之一)││├──────────┼──────────────────┤│臺中市○區○○○○段│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9800元/平方公││218-183地號土地(應│尺×196平方公尺×1/2=390萬0400元││有部分二分之一)││├──────────┼──────────────────┤│合計│825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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