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吳六合 被告優達國際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皓雯 被告中寮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而原告係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2樓(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0000分之507之土地、943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含共有部分94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地下2、3層(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0000分之507之土地、9373、93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之建物)之房屋,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4206號強制執行事件實行拍賣,原告拍定取得上開建物,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拒絕搬遷而繼續無權占用系爭不動產,為此聲明請求:被告優達國際媒體有限公司、中寮協會應將系爭建物占有部分全部遷讓交還原告(詳細無權占有部分依現場堪為依據),並各應自民國105年3月7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65,000元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係以系爭建物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建物係原告於105年3月7日因拍賣取得,則其交易價額即為其拍定價額,本件系爭建物(不含土地)之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36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有原告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所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後段聲明請求被告分別按月給付65,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前段聲明之附帶請求(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即為21,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