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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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松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朱松華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朱松華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等語部分顯係誤寫,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份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