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甲○○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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