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48號聲請人 楊先林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楊明義
楊利杰
楊鈞 楊浩 楊蘭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調字第1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楊先林主張其與相對人楊明義、楊利杰、楊鈞、楊浩及楊蘭女間就請求分割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及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