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請人 李其健 即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聲請清算展延,經本院以裁定准予展延至108年6月1日止,惟因尚有訴訟處理中致國稅局尚未能清算完結申報,鑑於清算完結展延期限將至,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歷次聲請展期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8年12月1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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