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文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當場」後,補充「於同日上午7時31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車車籍」,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戴文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由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97年間,曾犯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宜交簡字第5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105年間,復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應深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不知悔改,繼續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32毫克後,猶仍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本件酒後騎乘機車,並無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犯罪情節非重,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職業為工,飲酒程度超過法定標準情節、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506號被告戴文棋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文棋迭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7年間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又於105年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5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自107年12月6日下午5、6時許起至晚間9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竟於同年月7日上午7時15分許,酒後騎乘牌照號碼MKX-6066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文棋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檢察官陳立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