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佳申受刑人莊志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113年度執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申因受刑人即被告莊志豪(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卷〈下稱執行卷〉)。
㈡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
35號判決有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復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且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份、臺南地檢署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4日竹檢云執正113執助990字第1139040956號函暨所附之拘票2紙、員警至被告居所執行拘提之照片5張、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附卷可憑(附於執行卷),被告現亦無出境之情形,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1份在卷可查(附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卷),則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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