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二服務站法定代理人 陳盈智 代理人 曾文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及牌示處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堪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崇文附表:編號受款人發票人及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內政部移民署高雄市第二服務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112年12月22日10,062元269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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