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325號聲請人 黎永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黎克敏 之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5月3日死亡,聲明人於100年4月23日始知悉得繼承,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黎克敏與聲明人間係兄妹之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23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經本院調查,聲明人表示其已20幾年未與被繼承人聯絡,故不清楚被繼承人有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亦不知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之父母是否尚生存,此有本院100年7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函查關於被繼承人黎克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 黎卓宣 、 李引慶 之現戶或除戶資料,亦查無相關戶籍資料,此有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100年8月2日新北市重戶字第1000008364號函復卷可參,是無從確知被繼承人黎克敏之父母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否業已死亡,則聲明人是否取得被繼承人黎克敏之繼承人即非無疑。綜上,本件在未取得被繼承人黎克敏之父母黎卓宣、李引慶之死亡或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前,被繼承人黎克敏之父母黎卓宣、李引慶即為適法之繼承人,聲明人繼承順序在後,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