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政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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