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瑩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佳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3,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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