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榮總醫院、 林芳郁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0日核定訴訟費用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在108年3月12日裁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3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未補
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