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莊珵選任辯護人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 律師 顏嘉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莊珵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莊珵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9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