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5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5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