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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